徐闻罗永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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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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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徐闻罗永源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8日 1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0825民初1574号 原告:A,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徐闻县人,户籍地徐闻县,住徐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徐闻县人,户籍地徐闻县,现住徐闻县, 被告:A,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徐闻县人,原住徐闻县,现住徐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A在审理期间以被告B、C已经偿还部分借款,在庭外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充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 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罗永源律师,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证号为:“(粤)司律证书第6440号”,《中华人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湛江
  • 执业单位: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820********66
  • 擅长领域:土地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