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罗永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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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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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徐闻罗永源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1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湛C一初字第277号 原告徐X,男,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0656,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汉族,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1504,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已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不需要处理本案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 (本文无正文)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罗永源律师,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证号为:“(粤)司律证书第6440号”,《中华人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湛江
  • 执业单位: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820********66
  • 擅长领域:土地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