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罗永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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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徐闻罗永源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2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徐闻县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XX0825民初56号
原告:A,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
原告A与被告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还清货款62300元给原告;2、要求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偿付原告的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因业务往来相互认识,被告于2014年欠原告的地毯货款一直未付清,原告当面和被告A协商,并于2015年1月26日给原告写下了欠条,尚欠原告货款62300元,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款,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诉,
原告A为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原告A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A身份情况;
二、被告B常住人口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A的身份情况;
三、借据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
被告A不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由于被告A不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反映了本案的事实,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A经营地毯批发生意,被告A多次赊购原告的地毯,2015年1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A共计拖欠原告B货款62300元,同日,被告给原告立下一份借据,内容为:“因生意周转需要,今借到A现金陆万贰仟叁佰元(62300元),此据!借款人:A2015年1月26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清货款未果,为此,原告于2017年1月9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应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自愿设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货物,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赊购原告的货物后未按约定期限付清所拖欠的货款,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付清货款62300元,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被告违约,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故被告应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原告计算利息损失至付清款之日止,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偿付原告的利息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原告B付清货款62300元,并从2017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原告计算利息损失至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元,由被告A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杨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XX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罗永源律师,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证号为:“(粤)司律证书第6440号”,《中华人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湛江
  • 执业单位: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820********66
  • 擅长领域:土地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