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占XX因与被上诉人徐闻县迈陈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中心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2017)粤0825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XX、代理审判员林X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尤XX担任记录。上诉人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被上诉人中心小学的法定代表人詹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2017)粤0825民初21号民事判决;
二、限徐闻县迈陈镇中心小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1650元利息给占XX。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41.25元,均由徐闻县迈陈镇中心小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