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625号
原告:C,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0010,
委托代理人:A、B,均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汉族,住址清远市XX,身份证号×××5223,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XX
董诚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