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诚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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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董诚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277人看过 举报

2020-06-10

律师观点分析

梁X与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1882民初449号
原告:梁X,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董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被告:成XX,男,汉族,住连州市连州,
原告梁X诉被告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X诉称,2014年8月1日,被告因个人财务紧张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立下《借据》,被告且承诺2015年6月30日之前还清,但是,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促,被告拒不接原告电话,对原告避而不见,拒绝清偿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清偿原告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起按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清偿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成XX未作答辩,在诉讼期间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X持有被告成XX出具的《借据》一张,该《借据》载明:“今日由于个人财务紧张借贰万元整元人民币(¥20000元),借款日期:2014年8月1日,还款日期:2015年6月30日,借款人:成XX(签名),身份证号码:××,个人借款借条兹因成XX近来手头不便,而向梁X借金额,共得款项,借款人:成XX,身份证号码:××,日期:2014年8月1日,出借人:梁X,身份证号码:××,日期:2014年8月1日”,借款逾期后,因被告成XX经原告梁X多次催收未归还分文欠款而引起本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据》1份原件及庭审笔录为凭,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保护,被告成XX欠原告梁X20000元,该事实有被告亲笔所立的《借据》为凭,足以认定,由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未归还分文欠款,原告据此诉请被告偿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的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及起息日的问题,因《借据》没约定利息,原告只主张自借款到期次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还清上述本金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梁X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颜少文
人民陪审员  陈斯静
人民陪审员  潘文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廖妍妍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董诚君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务追讨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820********9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
1441820********97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