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诚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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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董诚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219人看过 举报

2020-06-1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625号
原告:C,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0010,
委托代理人:A、B,均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汉族,住址清远市XX,身份证号5223,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XX
董诚君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务追讨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820********9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
1441820********97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