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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业主不支付物业费怎么办?

发布者:王梦菲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08日 31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安阳XXXX物业公司,

被告:梁XX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基本案情如下:

原告XX物业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管理费人民币6799.7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截至2021年8月31日为8760元,之后以6799.73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二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9号楼1单元***户的业主,物业面积为96.15平方米。原告XX物业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与河南XX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经济适用房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2015年2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1.04元/㎡·月,未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应当自逾期之日,按照日2‰支付滞纳金。原告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却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自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拖欠物业服务费共6799.73元,已构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通过电话、书面和上门催缴,均无效果。被告的违约行为,直接影响小区整体物业服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间接侵害了缴费业主的权利,现提起诉讼。

被告梁XX辩称,原告首选违反合同在先,要同时履行抗辩权,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第一条第一项中的服务。自2014年10月1号收取物业费开始至今,小区内无设置消防栓、飞充现象到处可见、楼道内有的无消防带、无消防安全预案,消防通道拥堵现象特别严重,小区杂草丛生无人管理垃圾,做不到日产日清监控缺失物业严重失职。2、根据合同第一条第五项按规定时间向乙方公布物业费用收支情况。物业从来没有一次向我们公布物业收入支出情况。3、违反合同第一条第九项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如:公用车棚改成社区用房)。4、违反合同第二条第一项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至今没有改正,有物业办公墙上的照片为证。5、第三条第九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甲方满意率达到95%以上。有图片为证,现在不满意率达到80%以上。6、根据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三年。2020年7月12号以前的已超出诉讼时效。望贵院不能支持XX物业。7、院内超市,水站热力交换站,大门口广告等的收入除用于物业应开支部分剩下的收入应交给我们业主。8、XX物业2015年3月8号才签合同,物业费却从2014年10月1号开始收取,多收取物业费5个月零22天,共计573.3元。2015年4月8号,进户门儿严重被撬,当时物业查监控,监控不管用,物业至今不给解决,现在需更换门,费用3280元。2020年,物业在浇草地的时候,地下漏一大窟降,全部漏到我地下室,把我的地下室墙面全部浇透,还有两个电机被漏水淹泡导致报废,需赔偿损失7000元。综上所述,原告不是到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而是在小区内巧设名目榨取业主利益的。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望依法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梁XX系安阳XX北关区**小区9号楼1单元***户业主,建筑面积96.15㎡。2013年8月30日,原告XX物业公司与河南XX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经济适用房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2015年3月8日,原、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名下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收费标准为1.04元/㎡/月。业主违反协议的,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所欠物业服务费的2‰每日交纳滞纳金。被告梁XX未按合同约定交纳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799.73元,被告梁XX辩称,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脏乱差,杂草丛生,消防设施设备缺失,安全保障不到位,物业在浇草地,淹到被告地下室,损害其个人财务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协议》、催费单,被告提供的照片、业主联名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原告XX物业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后,理应依约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由于被告涉案房屋住宅面积为96.15平方米,且未能交纳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之间的物业费,故按每月1.04元/平方米计算,被告尚欠物业费6799.73元。但是,被告梁XX辩称,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脏乱差,杂草丛生,消防设施设备缺失,安全保障不到位,物业浇草地,淹到被告地下室,损害其个人财务等。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在进行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努力把小区管理好、服务好,营造良好的小区氛围,共同把小区打造成业主安居XX的家园,赢得全体小区业主的信任,因原告在管理被告所居住的小区过程中确实存在沟通不到位、服务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也应对被告未按时交纳物业费承担部分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物业费根据其服务承担适当酌减10%,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物业费为6119.76元。原告在履行物业服务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问题,但是其已经履行了服务,故被告辩称的先履行抗辩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一直为**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并未间断,且一直有向业主催收物业费,故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物业费的诉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采信。2013年8月30日,原告XX物业公司与河南XX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经济适用房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因此,在原、被告签订合同之前,原告有权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收取物业费,故被告辩称原告从2014年10月1号开始收取物业费属于多收取的物业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阳XXXX物业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6119.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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