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彭*,女,汉族,1968年9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菲,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某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彭*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某县**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2019)豫****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