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梦菲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1日 3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起案件是典型的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所购货物的卖方是XXX业,买卖合同主体是被告及公司,货款也应支付给布业公司。但是起诉时,原告直接以股东个人的名义起诉。被告个人与原告个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且布业公司尚处于正常存续的状态,股东个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支付货款,因此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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