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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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发布者:王梦菲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1日 872人看过 举报

2020-12-21

律师观点分析

本起案件是典型的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所购货物的卖方是XXX业,买卖合同主体是被告及公司,货款也应支付给布业公司。但是起诉时,原告直接以股东个人的名义起诉。被告个人与原告个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且布业公司尚处于正常存续的状态,股东个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支付货款,因此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王梦菲,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院,具有法学学士学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3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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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520********37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