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菲律师
王梦菲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河南-安阳
15518840927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1:59

将自己的银行卡及U盾、个人信息卖给他人涉嫌违法否?是的,你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发布者:王梦菲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2日 1318人看过 举报

2021-01-22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杨**,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9月30日主动到案,2020年10月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0月2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敦**、王梦菲,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明知王**(在逃)使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利益,仍于2020年5月份,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及绑定银行卡的U盾、个人信息卖给王**。经公安机关查询: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14日,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28411353010947866)进账1082890.05元,出账1082760元,余额130.0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属自首;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致。另查明:1、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杨**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安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预交罚金四千元,暂押于本院。

据被告人杨**犯罪的事实、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根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利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王梦菲,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院,具有法学学士学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3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
1410520********37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