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宗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敦新余、王梦菲,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男。
上诉人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撒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豫(0民初****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