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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原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影响案件公正处理,重新上诉的案件

发布者:王梦菲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7日 7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宗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敦新余、王梦菲,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男。

上诉人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撒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豫(0民初****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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