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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例:凉粉制作中使用食用明矾

发布者:王梦菲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8日 29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基本案情如下: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被告人XX在学习凉粉制作技术后,租用了安阳市XX一间民房开始生产凉粉,XX在生产凉粉的过程中为了使保持时间长一点、颜色好看,在生产凉粉的过程中添加使用食用明矾,生产的凉粉销售给开发区许吴村菜市场、后营广场、北关区长青XX、文峰区的多家豆制品店、小吃店和零售摊位。2020年7月14日,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对XX生产、销售的红薯凉粉和绿豆凉粉进行抽样检查。经河南XX检测服务公司检验,红薯凉粉中铝的残留为652mg/kg;绿豆凉粉中铝的残留为474mg/kg,标准指标为100mg/kg。被告人XX生产、销售的该批次1200斤凉粉,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XX被民警抓获案。

另查明,被告人XX生产的1200斤凉粉售价为1000元,获利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作出从业禁止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侦查期间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检查和辨认笔录、检验报告、抽样检验抽样单、指认现场照片、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XX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出具了被告人XX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XX长时间从事食品加工行业并使用食品添加剂,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关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非法所得二百元予以追缴、没收,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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