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菲,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A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申会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上诉人史**因与被上诉人安阳A有限公司、王**、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主要问题是:一审认定的赔偿责任比例分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9元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