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菲,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敦**,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男,201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安惠苑E区。
法定代理人:肖某(邵*母亲),女,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安惠苑E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张**丈夫),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上诉人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以下简称A银行安阳市分行)与被上诉人邵*、张**、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银行安阳市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菲,被上诉邵*的法定代理人肖某,被上诉人张**、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银行安阳市分行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1、被上诉人称放弃继承遗产,但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是否在遗产处理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上诉人根据一审法院出具的调查令查明邵长波名下有公积金8969.76元,一审判决对此只字未提,对查明的遗产不予处理,导致上诉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被上诉人邵*答辩称,邵*以前没有继承财产,以后也放弃继承财产,不应该承担债务,也不承担诉讼费。
被上诉人张**、邵某答辩称,我们夫妻也没有继承遗产,以后也放弃继承,不应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A银行安阳市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含复利)11724.48元、罚息341.31元,合计112065.79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应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债务之日止),承担律师费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6日,邵长波向A银行安阳市分行提交中国A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一份,2017年6月23日,邵长波与中国A银行安阳市分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邵长波向中国A银行安阳市分行借款100000元,借款额度存续期限为36个月,自2017年6月23日至2020年6月23日,邵长波同时申请开通网贷通功能。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邵长波发放贷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8日止。借款发放后,邵长波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邵长波于2017年10月26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被告邵*、张**、邵某。被告邵*、张**、邵某均声明未继承邵长波的遗产,并放弃继承。现原告要求三被告作为继承人对借款人邵长波所欠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中国A银行安阳市分行主张被告邵*、张**、邵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及诉讼费、律师费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原告中国A银行安阳市分行提交的证据,邵长波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上述款项应当清偿。邵长波已死亡,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应当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被告邵*、张**、邵某均声称未继承邵长波遗产,并放弃继承,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1元,由原告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在一审庭审期间,A银行安阳市分行申请调查令,查明邵长波在安阳市住房管理中心账户中有遗产8969.76元。本院查询邵长波工资卡内余额为零。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涉及本案,邵长波在公积金账户中的遗产8969.76元至今没有进行分割,被上诉人邵*、张**、邵某作为邵长波的法定继承人在诉讼中均放弃继承邵长波的遗产,一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认定邵*、张**、邵某对邵长波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在已经查明邵长波公积金账户内的8969.76元属于其遗产后,应当用于偿还邵长波生前所负债务。邵*、张**、邵某作为邵长波的法定继承人虽然放弃继承遗产,但作为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负有妥善保管及协助清偿义务,其应用邵长波遗产清偿其债务。一审法院对已经查明的邵长波遗产未予处理不妥,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邵*、张**、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邵长波8969.76元遗产范围内清偿上诉人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本案借款;
三、驳回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71元由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42元,由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