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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安阳王梦菲律师亲办案例

发布者:王梦菲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8日 18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董**,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敦新余,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菲,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邱家沟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与被上诉人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6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6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474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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