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董**,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敦新余,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菲,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邱家沟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与被上诉人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6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6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474元予以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