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委托人也就是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驾驶的货车安全标识反光条粘贴不合规,并存在超载的情况。其车辆在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投有全险,保险合同中有关于免责条款,绝对免赔的约定。在发生事故造成对方死亡后,交警认定委托人需要承担次要责任。在一审中,法院采纳了保险公司关于绝对免赔10%的主张,判决委托人承担7804元的赔偿。我方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抓住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签字不完整等漏进行辩论,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张,改判我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应有这10%的绝对免赔,由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委托人对该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