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佳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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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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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诈骗罪一审争取缓刑

发布者:吕佳凤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2日 154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XX,男,1987年9月出生于江苏省金湖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金湖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转监视居住,同年8月1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佳凤,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吉XX,男,1986年4月出生于江苏省金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金湖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转监视居住,同年8月1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9)1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XX、XX虎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XX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XX及其辩护人吕佳凤、被告人吉XX及其辩护人何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沈XX、吉XX诈骗钱财,在网上学习了冒充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骗钱的方式后,准备手机卡、手机、银行卡、QQ号等,并找人制作了小额贷款网站,可由网络的搜索功能找到该网站。当有被害人需要贷款时,被告人沈XX、吉XX要求被害人添加X的X号和X等微信号,并以包装费、保险费、手续费、还款能力证明等为由向被害人诈骗钱财。2018年1月7日至1月8日,被告人沈XX、吉XX以撤销不良记录、包装费、还款能力证明、保险费、滞纳金等为由向被害人许某骗取共计人民币8300元;2018年1月7日,被告人沈XX、吉XX以还款能力证明为由向被害人温X骗取共计人民币725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已退缴赃款。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许某、温某的陈述,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借贷合同书,暂扣款票据,全国常住人口详情,归案经过,被告人沈XX、吉XX及同案犯常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XX、吉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5550元,数额较大,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沈XX、吉XX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沈XX、吉XX已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沈XX、吉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均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吕佳凤及辩护人何XX对案件的定性均无异议,均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坦白且已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实施网络诈骗行为不超过一个月,非法获利金额仅1.5万余元;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沈XX、吉XX以网络推广小额贷款为由获取被害人信息后,由被告人吉XX冒充贷款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害人并要求对方添加指定X号,由被告人沈启尧冒充贷款工作人员在X上与被害人聊天并要求对方添加指定微信号,以贷款需要交纳包装费、贷款保险金、还款能力保证金、撤销不良征信费、滞纳金等费用为由从被害人许某处骗得人民币8300元、从被害人温某处骗得人民币725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155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沈XX、吉XX共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沈XX、吉XX作案使用的手机四只、笔记本电脑二台,已由诸暨市公安局扣押。

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被告人沈XX及其辩护人吕佳凤、被告人吉XX及其辩护人何XX经庭审质证均无异议,本院经查证属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XX、吉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现代网络技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沈XX、吉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法相适,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沈XX、吉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吉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三、被告人沈XX、吉XX退缴在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其中返还被害人许某人民币8300元,返还被害人温某人民币7250元,剩余款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脑及手机,由扣押机关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转监视居住,同年8月1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佳凤,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吉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转监视居住,同年8月1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XX虎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吕佳凤、被告人吉某及其辩护人何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沈某、吉某诈骗钱财,在网上学习了冒充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骗钱的方式后,准备手机卡、手机、银行卡、QQ号等,并找人制作了小额贷款网站,可由网络的搜索功能找到该网站。当有被害人需要贷款时,被告人沈某、吉某要求被害人添加X的X号和X等微信号,并以包装费、保险费、手续费、还款能力证明等为由向被害人诈骗钱财。2018年1月7日至1月8日,被告人沈某、吉某以撤销不良记录、包装费、还款能力证明、保险费、滞纳金等为由向被害人许某骗取共计人民币8300元;2018年1月7日,被告人沈某、吉某以还款能力证明为由向被害人温X骗取共计人民币725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已退缴赃款。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的陈述,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借贷合同书,暂扣款票据,全国常住人口详情,归案经过,被告人沈某、吉某及同案犯常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5550元,数额较大,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沈某、吉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均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吕佳凤及辩护人何XX对案件的定性均无异议,均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坦白且已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实施网络诈骗行为不超过一个月,非法获利金额仅1.5万余元;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现代网络技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沈某、吉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法相适,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沈某、吉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被告人吉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被告人沈某、吉某退缴在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其中返还被害人许某人民币8300元,返还被害人温某人民币7250元,剩余款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脑及手机,由扣押机关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吕佳凤律师在线咨询电话:13735353922,诸暨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律师,现任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吕佳凤律师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80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离婚、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