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吕佳凤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2日 263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84年7月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海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同年9月19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由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X,男,1995年9月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7月28日由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佳凤,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芦XX,男,1984年4月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海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6月16日由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20)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马X、芦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XX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张XX,被告人马X及其辩护人吕佳凤,被告人芦XX及其辩护人姚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芦XX在上级代理谢XX(已判决)的带领下做X、X等赌博平台的代理,通过发展下线李XX投注赚取平台返点,从而非法获利39555元。
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XX在上级代理被告人芦XX的带领下做X、X等赌博平台的代理,通过发展下线吴X等人投注赚取平台返点,从而非法获利38万余元。
2017年年初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马X在上级代理“先生”的带领下做X、X等赌博平台的代理,通过发展下线刘某(已判决)等人投注赚取平台返点,从而非法获利1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XX、芦XX已全部退赃。被告人马X已退赃1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XX在被告人芦XX的劝说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XX、马X、芦XX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芦XX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李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李XX、马X、芦XX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马X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芦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公诉人当庭变更指控被告人李XX非法获利29万余元、被告人马X非法获利12万余元。
被告人李XX、马X、芦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马X、芦XX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XX提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系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相对于赌博网站的设立者,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XX适用缓刑。
辩护人吕佳凤提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无异议。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开始其本身也是受害者;被告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但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减轻了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马X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辩护人姚XX提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芦XX涉嫌开设赌场的定性无异议。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芦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1.2017年年初,被告人芦XX通过其上级代理谢XX的介绍,成为“X”、“X”等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通过发展被告人李XX为其下级代理,招募人员参与平台赌博赚取平台返点,至2018年5月,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955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芦XX处扣押苹果手机一只(已发还)、工商银行卡两张。被告人芦XX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40万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执法暂扣款票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相关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X”、“X”平台团队报表,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数据光盘,远程勘验视频光盘,抓获经过,户籍信息,(2018)浙0681刑初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芦XX、李XX及同案犯谢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2.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李XX通过其上级代理即被告人芦XX介绍,成为“X”、“X”等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通过发展吴某等人参与平台赌博赚取平台返点,至2018年6月,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9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XX处扣押苹果手机一只。被告人李XX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42万元。
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李XX在被告人芦XX的劝说下主动到诸暨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吴某、李某、杨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执法暂扣款票据,农业银行业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证明,“X”、“X”平台团队报表,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数据光盘,远程勘验视频光盘,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李XX、芦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3.2017年年初,被告人马X通过其上级代理“先生”的介绍,成为“X”、“X”、“X1”、“X2”、“X”等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通过发展刘某等人为其下级代理,招募人员参与平台赌博赚取平台返点。其中在“X”、“X2”、“X1”平台下各有一个账号为被告人马X与其下级代理刘某共同管理,获利共同分成。至2018年6月,被告人马X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马X处扣押魅族手机一部、建设银行卡两张。被告人马X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执法暂扣款票据,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各平台团队报表,远程勘验视频光盘,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数据光盘,(2018)浙0681刑初X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马X及同案犯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马X、芦XX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网站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均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芦XX劝说同案犯投案,系立功,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退缴了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均予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李XX、马X、芦XX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均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与法相适,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X、芦XX从轻处罚之请求予以照准,三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其在公安机关的退缴款中抵扣);
二、被告人马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三万元从其在公安机关的退缴款中抵扣、剩余的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三、被告人芦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其在公安机关的退缴款中抵扣);
四、被告人芦XX违法所得人民币3.9555万元、被告人李XX违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被告人马X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诸暨市公安局上缴国库;扣押的手机及银行卡等物品,由扣押机关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7月28日由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佳凤,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吕佳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年初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马某在上级代理“某某”的带领下做X、X等赌博平台的代理,通过发展下线刘某(已判决)等人投注赚取平台返点,从而非法获利1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已退赃15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吕佳凤提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无异议。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开始其本身也是受害者;被告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但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减轻了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XX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网站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均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均退缴了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均予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均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与法相适,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马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诸暨市公安局上缴国库;扣押的手机及银行卡等物品,由扣押机关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