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吕佳凤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03日 12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鲍某,因本案于2021年2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1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佳凤,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21年2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11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及其辩护人吕佳凤、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1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鲍某、张某经事先商量,明知贩卖的微信号等互联网账号密码会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共同经营,将从上家处购买的微信号等互联网账号密码加价销售给他人。其中以550元价格出售的实名认证微信号“XX”被当做聊天工具直接骗取被害人顾某26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鲍某、张某已退赃10万元,并表示自愿退赔被害人。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手机照片,暂扣款票据,门诊病历,平台数据,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鲍某、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鲍某、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鲍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
辩护人吕佳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所售卖的微信号大部分是非实名认证的;2、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认罪认罚;3、自愿退赃10万元,用于赔偿给被害人,且已预交罚金;4、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鲍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查证属实,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某、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鲍某、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退缴赃款,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鲍某、张某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吕佳凤提出对被告人鲍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鲍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鲍某、张某退缴的人民币十万元,依法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