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佳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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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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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成功争取缓刑

发布者:吕佳凤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9日 4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佳凤,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等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吕佳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年底开始,被告人马某等非法持有某某等人的银行卡62张,在广东省珠海市、中山市从事非法货币兑换工作,并明知部分资金是来路不明,仍然接收他人资金予以兑换、转账、取现。现上述62张银行卡已被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XX已退赃7000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马某等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马某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均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吕佳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马某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2、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系坦白;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6、被告人家中有老人需要赡养、有小孩需要抚养。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XX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执法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某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被告人马某等的供述和辩解及本院的缴款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依法分别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吕佳凤提出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马某退缴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吕佳凤律师,诸暨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律师,现任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吕佳凤律师对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离婚纠纷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80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离婚、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