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吕佳凤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5日 6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黄某因与同事胡某某打架受伤一事对公司的处理结果心存不满,产生报复心理。2016年5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在五庆加油站购买两只油桶并加装汽油,放于其租来的浙D×××××白色中华轿车后备箱内,后带回公司。5月3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将两只油桶放于员工宿舍楼二单元二楼过道两侧,拧开盖子使汽油流出,用打火机点燃汽油之后逃离现场。随后,火势蔓延并引发火灾,致使过道墙体、房间墙体、木门、空调等物品被烧毁,并危及宿舍内员工的生命健康。公安消防大队赶到现场后将火扑灭。
被告人被刑拘后其家属联系到本人,希望为其辩护,能够从轻处罚。辩护律师了解了案情以后,办理了相关的委托手续,并第一时间到诸暨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进一步了解了案件的具体细节,也多次联系其工作单位希望能够得到谅解,无奈单位一直不肯配合。在庭审中,本律师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如归案后态度较好,且其放火时是有过一定的了解,认为那个时候并没有员工在那幢楼里面,所以主观恶意不深等等。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最终在辩护人的努力下,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家属及当事人对该判决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