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吕佳凤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11日 8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担保人在一审诉讼中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人代理被上诉人出庭积极应诉,针对上诉人即本案的担保人的上诉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因本案的焦点在于借条中担保人的签字是否为上诉人所签,为查明事实,代理人申请笔迹鉴定并提供上诉人在法院及公安局的卷宗加以比对,虽然借条中担保人的名字为曾用名且担保人右手曾受过伤,但是不管如何一个人的笔迹是难以改变的,最终经过不断努力终于得到了圆满的结果,上诉人对委托人的借款本金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