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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代江帆 时间:2019年11月05日 2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代江帆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黄艳某的丈夫),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某(黄艳某的女儿),女,199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黄艳某的儿子),男,199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线某,女1948年10月12日生,壮族,住广西田阳县。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青,揭阳市揭东区法律援助处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席某,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木头市**。

负责人: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锐港区)洛阳道**(海丰物流园**仓库**-810)/div>

法定代表人:邓明月。

委托代理人:林**、孙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李东某、李东*、黄线某、席某、中国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天津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7)粤5203民初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之一是朱某某在本案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二审期间,朱某某提交了的驾驶人席某(包括车上乘坐人员刘晨、牛智杰、张某、赵杰)在交警部门所作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从上述笔录中可知,本案事故发生时,涉案肇事车辆陕A×××**号车辆并不是朱某某交给席某等人驾驶,而是赵杰从陕西省西安市云顶资产有限公司借来的。究竟是谁将涉案车辆交给席某等人驾驶,关系到朱某某在本案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因此,本案应进一步查明是谁将涉案车辆交给席某等人驾驶以及是否应追加相应当事人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7)粤5203民初5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朱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0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汉葵

审 判 员  陈树城

代理审判员  林树坤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郑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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