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代江帆 时间:2021年08月17日 3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刘XX与被告张X于2017年11月25日经同事介绍相识,2018年4月23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11月4日原告刘XX向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平均分割婚后夫妻共同所有房产。
裁判结果:
经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刘XX与被告张X达成协议:一、刘XX与张X自愿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长庆龙凤XX房屋归张X所有,刘XX于2021年7月30日前协助张X办理上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张X支付刘XX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人民币180000元,2021年7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下余人民币80000元于上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当日支付。
办案过程:
律师承接案件之后,及时与当事人核实相关案件事实。涉案房屋虽然是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但实际上是被告父亲出资购买,并支付房屋全部价款382000元,有相关收条作为证据。故,该涉案房屋交易在原被告结婚之前就已经完成。只是因为案涉房屋系长庆油田内部住房,交易受到相关政策限制,才将案涉房屋登记在张X和刘XX名下。2019年4月14日,原告张X与刘XX达成婚内协议,刘XX认可案涉房屋是张X父亲在张X与刘XX结婚之前全款购买,若双方离婚,房产归张X所有。因涉案房屋时间横跨时间维度较大,承办律师在了解案情后,按照事情发展的前后顺序整理时间轴,方便承办案件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
律师观点: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日渐上升,婚姻的稳定性大不如从前,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斥巨资为子女添置婚房,谁知子女的婚后小日子没过多久,其配偶通过离婚动辄分走房产一半的价值,甚至分走房产,让出资的一方父母经济和精神上都受到极大伤害,相关争议渐成社会热点。诚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在生活中,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少有对出资款即时作出约定的情形,我们实在不能高估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这种“约定至上”的立法思路,看似尊重父母及子女夫妻的意思自治,但却是将法律义务不公平地强加至出资的父母一方。在双方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让不劳而获的子女方受益,让辛苦劳作半生的父母遭受经济和精神的双重损害,显失公平,不足以倡导良好家风的建设,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因此,父母在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时,务必想清楚这笔出资的性质及后果,如果觉得拿不定主意,不妨咨询一下专业律师再做决定。
建议父母出资前,按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子女或子女夫妻形成书面约定,写明该笔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或是由子女为出资父母代持房产份额,如是赠与性质,须写明是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还是赠与给子女夫妻双方。口头约定并非无效,但无法留痕,无法举证,发生争议时利益相关方各执一词,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除非明知不利后果仍心甘情愿地赠与购房款给子女夫妻,否则,明确的表达,书面的约定,对出资的父母来说十分重要,切记切记!
12年 (优于86.63%的律师)
10次 (优于91.13%的律师)
4次 (优于89.74%的律师)
17449分 (优于97.39%的律师)
一天内
13篇 (优于93.0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