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高某受雇加入一个大型网络兼职诈骗集团,该集团以公司为掩护,开发多款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在网上发布虚假兼职信息,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激活费、升级费等。高某担任培训人员,负责对被害人进行“培训”引导。经查,高某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所得共计2.3758亿余元,高某个人获利15600元。2019年3月2日,高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退出全部个人违法所得。
诉讼过程
公诉机关指控高某犯诈骗罪,集团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高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何丽琴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辩护意见:高某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积极退赃并预缴罚金;系初犯、偶犯,请求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受雇参与网络诈骗集团,骗取他人钱财,集团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退出个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及同案裁判平衡,判决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何丽琴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使其免于监禁刑。
何丽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