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6年3月16日,宁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宁某某以350元价格向他人贩卖一小包毒品(净重0.76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另在其住宿的房间内查获一包毒品(净重64.08克)。两包毒品合计64.8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因宁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系毒品再犯、累犯,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诉讼过程
何丽琴律师接受委托后,经查阅案卷,发现指控宁某某贩卖64.84克毒品的证据存在严重问题:现场查获的64.08克毒品虽在宁某某居住房间内,但无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毒品系用于贩卖,亦无证据证明其对该部分毒品具有贩卖故意。现有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何丽琴律师向合议庭提出“指控贩毒64.84g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主张仅能认定现场交易0.76克构成贩卖,其余部分不应计入贩卖数量。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贩卖64.84克毒品证据不足,仅以现场交易的0.76克认定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考虑到宁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较公诉机关建议的十五年大幅降低,从羁押之日起算(2016年3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何丽琴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审查和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极其显著的从轻处罚效果。
何丽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