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9年至2022年期间,向某明知孙某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以提供嫖客的方式与孙某合作,通过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招嫖信息,与嫖客达成合意后对接卖淫地点,并从中收取每次400元至600元不等的提成。向某共非法获利15万余元。2023年2月,向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诉讼过程
公诉机关认为向某协助组织卖淫时间长、提供嫖客人数多,属于“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何丽琴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展开辩护,指出: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仅就招募、运送两种行为规定了卖淫女的人数标准,而向某从事的是招揽嫖客行为,不属于司法解释列举的“情节严重”情形;向某从未与卖淫女直接联系,其行为始终在组织者的框架下提供协助,不涉及管理、控制等组织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向某认罪认罚、全额退赃15万元、预缴罚金10万元,且系初犯。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何丽琴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向某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8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15万元予以没收。向某的实际刑期相比检察院量刑建议的6年减少了一半,取得显著的轻判效果。
何丽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