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4年7月31日,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台州市椒江区某村路行驶时,与停在路边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坐在驾驶室休息的何某某严重受伤。何某某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215天,于2025年3月22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四名原告分别为何某某的妻子、子女,依法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2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53万余元后,要求赔偿79万余元。
诉讼过程
何丽琴律师接受四名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医疗记录、费用票据及鉴定意见等证据,代理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医疗费中应扣除伙食费、超标准床位费及非医保部分,ICU期间不应计算伙食补助费,杭州明州医院的护理费应按一人计算,交通费中机票不予认可等。何丽琴律师针对各项争议焦点逐一反驳,主张外购药物具有必要性、床位费合理、护理费根据医嘱应由两人陪护、交通费结合异地就医实际情况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医疗费剔除重复主张的伙食费后支持671150.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500元予以支持;护理费结合伤情及医嘱认定由两人陪护,支持105053.5元;死亡赔偿金391255元、丧葬费68619.5元予以确认;交通费酌情支持8000元;财产损失支持6000元。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71578.42元。扣除交强险及商业险已赔付部分,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41252.99元。何丽琴律师为死者家属成功争取到74万余元赔偿款。
何丽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