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杨某伙同他人先后9次窜至台州市某管件公司厂房,盗窃铜管件合计价值人民币86521元,销赃后获利均分。杨某曾于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4月刑满释放,系累犯。2020年10月2日,杨某主动投案,但首次供述仅交代了其中2次盗窃事实。
诉讼过程
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盗窃罪,数额巨大,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因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何丽琴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辩护意见:杨某主动投案,虽首供未全部交代,但此后及当庭均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量刑上参照自首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公司财物价值8652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虽能主动投案,但首供未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其主动投案行为在量刑时予以体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赃款并与同伙承担连带责任。何丽琴律师通过积极辩护,成功促成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的认定,使被告人刑期在累犯从重的情况下控制在法定刑起点附近。
何丽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