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康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7日 5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焦某,男,因涉嫌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1年11月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赵康,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2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及其辩护人赵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以每套银行卡每月1500元的价格,从高某(已判)处收买焦某、郑某、王某、董某四人名下十五套银行卡及配套信息,再以每套银行卡每月2500元的价格卖给上家。共获利15000元。
2021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焦某在高某的指使下,将自己手中的四套银行卡及配套信息,以每月每套75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并且又以每套银行卡每月750元的价格,从王某、董某处收买七套银行卡及配套信息,卖给高某。自己四套银行卡获利3000元,介绍王某、董某获利2000元,共获利5000元钱。
另查,2021年12月17日,被告人焦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陈某、焦某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高某、王某、郑某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手机截图,银行卡开户信息及流水,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具结书,收到条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焦某的行为已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并以被告人焦某系从犯、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为由,建议对被告人焦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希望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的意见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帮助他人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行为均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被告人焦某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焦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系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焦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焦某退缴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