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州XXXX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XX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康,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XXXX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郑州XX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郑州XXXX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6421.9元及起诉之日起的利息;2、依法判令郑州XX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6日,郑州XXXX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新郑市学院路XX城文苑、学苑消防登高面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施工内容、承保范围、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合同价款、争议解决方式等相关内容均作了相对具体的约定。郑州XXXX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及郑州XX置业有限公司的现场要求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经双方最终对审确认,工程结算价格为336421.9元。郑州XX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支付100000元工程款后未再支付下余工程款,经郑州XXXX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均未果。郑州XXXX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州XX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定于2022年4月11日
前向原告郑州XXXX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000元,
于2022年5月11日前支付80000元,于2022年6月11日前支付76421.9元;
二、若被告郑州XX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其自愿以下欠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2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赵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