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康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2日 10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康,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份以来,被害人余某想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拘留的亲戚陈某、李某2办理取保候审,经李某1、李某介绍认识被告人王某,王某谎称自己能为陈某、李某2等4人办理取保候审,骗取余某20万元,在诈骗过程中,王某谎称年前能把4人放出,扣押的2辆车能开回为由,问李某1索要24万元,李某1答应但因未转账而未果。在被识破后,被告人王某案发前主动退还共计9.7万元。2021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新郑市公安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李某、李某1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手机银行转账截图,电子银行业务回单,聊天记录截图,手机短信截图,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具结书及其他书证等证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并以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部分未遂,部分退赔被害人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辩护人的意见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量刑上认为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诈骗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王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4、部分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李某1损失人民币10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