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康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31日 3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州航空港区XXXX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康,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
被告:倪某
原告郑州航空港区XXXX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州航空港区XXXX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货款256271.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货款金额256271.801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的逾期付款损失);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商品混凝土送往林州二建建设集团承建的在郑州航空港区的智慧城市项目工地。2020年5月17日,被告以借条形式向原告出具贷款结算手续,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合计250,000元,并明确所欠货款由被告个人承担。经原告结算,被告实欠原告货款256,271.80元。现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所欠货款。被告拒付货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利益。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郑州航空港区XXXX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倪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认可:被告倪某尚欠原告郑州航空港区XXXX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货款256,000元未偿还;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被告倪某分5期支付上述货款256,000元;第一期于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第二期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第三期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支付50,000元;第四期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剩余66,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三、若被告倪某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完毕支付义务,则原告郑州航空港区XXXX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四、若被告倪某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任意一期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郑州航空港区XXXX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倪某未支付的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倪某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标准为:以被告倪某未支付的剩余全部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5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144元,减半收取计2572元,由被告倪某自愿负担,已于2022年3月14日支付至原告郑州航空港区XXXX材料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