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1年7月13日,柴X成立河南XX公司任公司法人,王XX、王XX任公司股东,雇佣刘XX、肖XX、李X等以1.5-2%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对外宣传,以投资、借款的名义面向新郑市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社会资金,涉及集资总金额达8亿余元,未兑付金额总计1亿余元。经审计,被告人刘XX为该公司面向社会吸收资金总额达1850万元,现有561.5512万元未兑付。从中收取提成47.205万元。
2、律师点评:天上不会掉馅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律师建议:有正常资金需求应当向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借款,高息的都是诈骗,天上不会掉馅饼。
赵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