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康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7日 4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被告为新郑市滨河xx区业主,原告为滨河xx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至今未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未支付。
律师认为:物业公司按照物业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后,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业费,如因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可酌情减少相应违约金。
律师建议:业主维权要依规依法,如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可以按照法律规定,重新选聘物业,但不能因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拒绝缴纳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