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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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康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7日 4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被告为新郑市滨河xx区业主,原告为滨河xx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至今未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未支付。

律师认为:物业公司按照物业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后,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业费,如因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可酌情减少相应违约金。

律师建议:业主维权要依规依法,如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可以按照法律规定,重新选聘物业,但不能因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拒绝缴纳物业费。


赵康律师,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诉讼中,为当事人合法规避风险最大限度的保护委托人利益;办案过程透明化,使委托人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7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合同审查、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