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维波律师
田维波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贵州-遵义专职律师执业8年
执业年限8
18185068969

服务地区:贵州

咨询我
09:00-21:00

患者去世后病历被多次修改,田维波律师介入,法院推定医院过错,判决赔偿74万余元

发布者:田维波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4日 90人看过 举报

2026-04-14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患者因上腹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次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重症急性胰腺炎”。医院出具《尸检解剖告知书》后,患者家属勾选了“不同意尸检”并将患者安葬。事后家属对诊疗过程产生怀疑,认为医院存在过错。

诉讼过程

患者家属委托田维波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律师申请对医院的电子病历数据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电子病历存在多处修改,包括患者死亡后第56小时撤销、修改护理记录,死亡后第85小时仍在书写护理记录,且系统无修改痕迹追溯功能,纸质版与电子病历不一致,部分会诊记录在患者死亡后生成等。

医院解释称系因工作繁忙补录、修正,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修改的合法性。法院先后委托两家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均被退回。其中一家鉴定机构明确回复,送鉴电子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争议,是无法鉴定的原因之一。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医院作为病历资料的制作和保管方,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病历,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推定医院存在过错。结合患者家属不同意尸检、提前安葬等事实,法院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4万余。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田维波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工伤、交通事故、建工合同、人身损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1810030800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
15203201810030800 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