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患者因上腹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次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重症急性胰腺炎”。医院出具《尸检解剖告知书》后,患者家属勾选了“不同意尸检”并将患者安葬。事后家属对诊疗过程产生怀疑,认为医院存在过错。
诉讼过程
患者家属委托田维波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律师申请对医院的电子病历数据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电子病历存在多处修改,包括患者死亡后第56小时撤销、修改护理记录,死亡后第85小时仍在书写护理记录,且系统无修改痕迹追溯功能,纸质版与电子病历不一致,部分会诊记录在患者死亡后生成等。
医院解释称系因工作繁忙补录、修正,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修改的合法性。法院先后委托两家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均被退回。其中一家鉴定机构明确回复,送鉴电子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争议,是无法鉴定的原因之一。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医院作为病历资料的制作和保管方,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病历,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推定医院存在过错。结合患者家属不同意尸检、提前安葬等事实,法院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4万余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田维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