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原告与被告王某及第三人原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合伙投资被告贵州某公司承建的某园区土石方工程项目。后因合作出现问题,原告自愿退出项目。2024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结算协议》,约定被告王某应支付原告合伙利润、垫付的生活费及劳务费共计近97万余元,并明确该款项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付清,逾期需承担原告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律师费等。协议签订后,被告王某未按约付款,原告遂委托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田维波律师代理维权。
诉讼过程
原告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支付结算款近9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费用,同时要求被告地矿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地矿公司的起诉。被告王某及第三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田维波律师提交了《内部合作协议》《结算协议》、律师费发票、保单保函等关键证据,有力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于2026年4月8日作出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款项近97万余元,并从2024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3%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同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王某负担。法院未支持保全担保费及剩余律师费请求。判决同时告知了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面临的联合信用惩戒、罚款、拘留乃至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田维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