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我的当事人(购房者)于2018年10月与某开发商签订了6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遵义市新蒲新区的6套商业用房,总价款超过40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当事人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及维修基金共计210万余元。然而,后续因国家金融政策调整,商业用房贷款业务受限,导致当事人无法办理银行按揭,剩余198万元尾款无法支付。开发商随即提起诉讼,要求当事人支付剩余房款,并拒绝退还已付的210万元首付款,双方矛盾激化。
二、【诉讼过程】
接受委托后,田维波律师迅速研判案情,决定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在庭审中,田律师紧扣“情势变更”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法律要点展开辩护:
精准定性,锁定“不可归责”: 针对开发商主张的违约责任,田律师指出,贷款受阻系因国家金融政策调整这一客观原因,并非当事人主观恶意违约或资质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贷款未成的,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据理力争,驳回开发商诉求: 面对开发商提出的“参照公积金利率”等替代性解决方案,田律师敏锐指出这改变了合同约定的商业贷款性质,增加了当事人的履约成本,且开发商自身账户存在查封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存在巨大的交易安全隐患。
全面维权,主张资金利息: 田律师不仅要求退还本金,更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开发商应返还自2018年付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最大程度弥补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三、【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田维波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因金融政策调整导致贷款无法办理,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最终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开发商要求支付198万元尾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解除双方签订的6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开发商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当事人全额退还购房款2105812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30日起算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至此,当事人被“套牢”5年的210万巨款终于拿回,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田维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