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成功破除对方多重抗辩理由,田维波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办案经验,帮助委托人全额追回140 余万元工程欠款、对应利息以及财产保全费用,在案情复杂、对方多项主张对抗的情况下,圆满实现当事人全部核心诉求。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A 公司多年来陆续承接 B 公司名下多个园林、防水、地坪漆、收尾配套等工程项目,双方签订多份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所有工程均按要求施工完毕,且完成竣工验收与最终结算。经双方核对账目,B 公司确认累计尚有 150 余万元工程款未结清。多次沟通催款无果后,A 公司委托田维波律师,通过诉讼途径追讨欠款。
庭审过程中,B 公司提出多项抗辩理由,试图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案件难点集中在三处:其一,主张未付款项里包含大额质保金,质保期尚未届满,不满足支付条件;其二,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对账确认书、开票承诺函为依据,声称 A 公司存在发票开具逾期、部分发票不合规等问题,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其三,提出双方曾约定以房产、车位抵扣部分工程款,以此混淆款项结算逻辑。同时,B 公司仅在诉讼中途支付了 10 万元款项,剩余大部分尾款始终拒不履行。
接受委托后,田维波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链条,把数十份施工合同、结算单据、对账文件、沟通函件逐一分类核对,理清每一项工程的施工时间、结算节点、质保期限以及款项抵扣情况。针对对方提出的质保金抗辩,律师结合全部工程的竣工、结算时间举证,证实涉案所有项目质保期均已届满,B 公司以未提交质保相关材料为由拒付质保金,缺乏法律依据,该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对方拿发票问题主张先履行抗辩这一核心争议,田维波律师精准区分主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里,施工方按约完成施工、交付合格工程是主要义务,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是对等的核心义务;而开具发票仅属于附随义务,不能成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合法理由。即便双方就开票事宜有相关约定,也无法对抗支付工程款的法定及约定义务。同时,对方也未举证证明发票问题给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该项抗辩自然得不到支持。
对于房款、车位抵扣工程款以及中途付款的事实,律师也一一梳理清楚款项抵扣明细、转账记录,精准核算出最终未付工程款金额,厘清账目逻辑,彻底瓦解对方的各项说辞。
结合全案事实与法律规定,法院最终采纳了田维波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 B 公司限期支付剩余 140余万元工程款,分段计算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保全费、大部分案件受理费。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质保金纠纷、发票争议、以物抵款等问题十分常见,也是欠款纠纷里对方最常使用的抗辩手段。田维波律师深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擅长拆解复杂案情、梳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多次帮助企业破解维权难题,成功追回拖欠款项。如果您正遭遇工程欠款、合同结算、款项追讨等困扰,可随时咨询,用专业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田维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