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维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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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入院次日死亡,田维波律师介入,法院判医院赔偿74万余元

发布者:田维波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4日 114人看过 举报

2026-04-14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25年5月,患者A因上腹痛1天前往贵州某医院就诊,入院时被诊断为消化性溃疡、肺部感染、酒精肝硬化、高血压等多种疾病。次日凌晨,患者病情急剧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记录中载明的死因为“重症急性胰腺炎”。患者家属何某某、谌某某、蔡某等五人(分别为患者母亲、妻子及子女)认为医院存在误诊、抢救不及时等过错,遂委托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田维波律师代理维权。

诉讼过程:

原告方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约119.2万元。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医院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鉴定。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医院电子病历存在多处修改、纸质版与电子病历不一致、死亡数日后仍有修改记录、缺少会诊记录等问题,认定“检验的电子病历数据不具有真实完整性”。

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病历修改系合理补录,患者家属不同意尸检导致死因不明。仁怀市卫生健康局复函确认,该院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为4级,尚未建立电子签名系统,但明确要求病历修改应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因病历真实性问题,法院先后委托四川省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所、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两家机构均以“死因不明”“送鉴材料真实性存疑”等为由不予受理。

判决结果:

仁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未能证明其电子病历修改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同时,患者家属在怀疑院方责任后仍将遗体安葬,未做尸检,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病情复杂性、诊疗水平等因素,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共计约106万元,判决医院赔偿74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田维波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工伤、交通事故、建工合同、人身损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1810030800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
15203201810030800 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