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在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冯某与被告王某及某基础工程公司因项目合伙事宜产生争议。冯某委托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田维波律师代理诉讼。为保障将来判决能够顺利执行,田维波律师代理冯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保全裁定,并实际冻结了被申请人某基础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100万元。
诉讼过程
某基础工程公司不服该保全裁定,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主张其并非合伙合同当事人,法院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其采取保全措施,并同时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在复议审查过程中,田维波律师代理冯某积极应对,一方面坚持保全请求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从务实角度出发,同意解除对基础工程公司账户的冻结,同时申请将保全措施变更为查封、扣押或冻结另一被告王某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确保当事人的保全权益不因变更措施而受损。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冯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某基础工程公司系《内部合伙协议》《结算协议》的当事人,且在审查中冯某同意变更保全措施。法院遂裁定:解除对该基础工程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内100万元资金的冻结;同时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王某价值100万元的财产。该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通过田维波律师的及时应对和策略调整,当事人冯某成功保住了10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冻结权益,为后续判决的顺利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田维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