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董某刚出借王某鹏款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后王某拒绝偿还,遂代理董某起诉并获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某刚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07月23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姚远律师
发布者:姚远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7日 2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董某刚出借王某鹏款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后王某拒绝偿还,遂代理董某起诉并获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某刚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07月23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