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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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XX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姚远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8日 768人看过 举报

2022-02-28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异170号

异议人(原保全被申请人):绵阳XX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龙门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0708027K。

法定代表人:宋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X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四川XX律师。

被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绵阳市XX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龙门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07271291。

法定代表人:樊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X,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X,北京XX律师。

本院在执行原案申请保全人绵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原案被申请保全人绵阳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保全一案中,原案被申请保全人XX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XX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请求:请求贵院解除(2020)川0703执保744号案件对申请人中国XX2308××××5263账户的冻结,并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超出保全标的的担保财产的查封措施。具体担保财产为:(1)宋X名下川BX××**车辆;(2)绵阳XX公司名下川BD1××**;(3)绵阳XX公司名下川B××**、川川B××**川B川B××**B×川B××**5×川B5×***807、川736**、川B**川B7××**绵阳XX公司名下川B**川B0××**上被查封的车辆合计评估价值为XXX元。

原案申请保全人称,保全查封的案涉财产系XX公司自愿提供,生效裁定不存在超标的查封。XX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系其单方委托,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也无车辆评估、涉诉财物评估资质,保全查封需要在财产处置时由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其提供的评估报告中车辆的价值也不客观。如其川B**川BX×***012年购买价142万元,行驶里程13万公里,网上二手车售卖价和现实二手车行售卖价均不可能超过50万元,但却评估为113.6万元,故其评估价格不可采信。

本院查明:2020年7月7日,本院作出(2020)川0703民初310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将XX公司在中国XX2308××××4909账户的实际冻结资金扣划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账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2020年7月20日,本院从异议人该账户划款515000元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二、1.查封担保人绵阳XX公司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房屋[川(2019)绵阳市不动产第0××0号]。2.对XX公司名下川B**川BX××**3.绵阳XX公司名下川B**川B0××**.绵阳XX公司名下川B**川B××**××川B××**××川B××**×挂川B××**×、川B5××**、川B5××**、川B7××**、川B7××**、川B7××**、川B7××**、川B5××**、川B××**、川川B××**川B川B××**;5川B××**BY××××、川B**川BY××**.川BD××**××××、川B**川BX××**.川B3××**限公司名下川BD1××**、川BD川BD1×***D川BD1××**该川BD1×***20年5月21日本院作出(2020)川0703民初3103号民事裁定书,以380万元为限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异议人的2308××××5263账户不属于基本账户,法院保全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解封。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

异议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四川柒柒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一份(川柒柒资评2021第003号)。载明:评估基准日2021年3月22日,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2021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其中:1.哪吒牌川BD1××**号车20川BD1××**购买,原值68900元,评估价55120元,增值率-19.2%;2.奔驰牌川BX××**号车,20川BX××**购买,原值142万元,评估价XXX元,增值率-19.2%;3.华骏牌川B××**,2017川B××**,原值85500万元,评估价39330元,增值率-53.5%;4.华骏牌川川B××**2017年川B××**原值85500元,评估价39330元,增值率-53.5%;5.华骏牌川B川B××**017年1川B××**值8万元,评估价36000元,增值率-54.5%;6.华骏牌川B×川B××**17年1月川B××**8万元,评估价36000元,增值率-54.5%;7.陕汽牌川B5×川B5××**17年1月川B5×川B5×**000元,评估价180320元,增值率-50.5%;8.陕汽牌川B5×川B5××**17年1月川B5××**值383000元,评估价187670元,增值率-50.5%;9.陕汽牌川B7×川B7××**17年8月川B7×川B7×**500元,评估价218625元,增值率-43.2%;10.陕汽牌川B7×川B7××**17年8月川B7×川B7×**500元,评估价182585元,增值率-43.2%;11.长城皮卡川B0×川B0××**017年1川B0××**值10万元,评估价55000元,增值率-44.4%;12.捷达川BY×川BY××**011年3川BY××**原值75800元,评估价30320元,增值率-59.6%;13.长安川BD×川BD××**005年1川BD××**原值28000元,评估价4200元,增值率-84.8%;14.陆地巡洋舰川B5×川B5××**019年1川B5××**,原值613000元,评估价582350元,增值率-5%;15.陕汽川B7×川B7××**019年1川B7××**原值420000元,评估价315000元,增值率-20%;16.陕汽川B7×川B7××**017年7川B7××**值350000元,评估价192500元,增值率-50%;17.陕汽川B5×川B5××**017年2川B5××**原值300000元,评估价165000元,增值率-50%;18.川B××川B××**9年11月川B××**值512000元,评估价358400元,增值率-23.2%;19.川B×××川B××**年2月16川B××**川B×**元,评估价168000元,增值率-43.4%;20.川B××××川B××**2月11日川B××**1川B×**评估价398250元,增值率-24.2%;21.川B××××挂川B××**月4日购买川B××**00元,评估价247500元,增值率-44.4%;22.丰田牌川BX××××号川BX××**6月6日购川BX××**0川BX×**价66840元,增值率-69.7%,以上总评估价XXX元。其中异议人申请解除车辆的评估值为XXX元,其余车辆评估值为XXX元。23、绵阳XX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帐面原值955277.4元,评估值907513.53元。四川柒柒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环境与生态监测、地质勘测、土地整理。

本院认为,一、首先,从程序上讲,前述裁定中载明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名称明确具体,异议人申请解除前述裁定中对(1)宋X名下川BX××××车川BX××**晶毓实业有川BX××**D川BX×**(3)绵阳XXBD1××**××挂、川B××××挂、川B××**×*川B**B××**××川B××**7、川B××**川B川B5××**4)绵阳XX公司名下川川B7××**辆的查封,应属对前述裁定的异议,川B0××**书交待的救济权利申请复议而非提出执行异议。其该项异议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其该项申请应予驳回。

二、异议人因认为本案存在超标的查封,请求解除对其2308××××5263账户的冻结。本院申请保全金额380万元,除已划转至人民法院515000元后,还应对被申请人价值XXX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目的是为保障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本院最初是控制的异议人的银行账户,对银行账户资金的执行比对物品变现更快捷高效,实践中如变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为物的查封往往会查封更高价值的物品,而本案异议人在申请置换时也是自愿提供了本案查封的车辆和房屋,其在提供置换物时对自己物品的价值应有初步的了解和判断;另外,尽管异议人提供的评估报告中,本院查封的财产价值高于保全申请金额,但评估报告只能代表物品在评估时点的价值,本案查封的财产多为车辆,车辆本身的价值会随着使用时间的增长而不断减少,甚至会因为不确定的众多危险因素而灭失,加之财产在处置时的价值也是由市场决定而非评估价值决定,同时,异议人也未提供本院采取限制措施的房产和车辆上是否还存在抵押等优先权限制,故异议人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况。再则,本院对异议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除已扣划的资金可直接支付,查封的房屋可直接变现执行外,对于查封的车辆因本院未实际控制最终能否处置执行并不确定,异议人认为本案超标的保全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解除对2308××××5263账户冻结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异议人绵阳XX公司请求解除案涉车辆查封的异议申请。

二、驳回异议人绵阳XX公司解除其2308××××5263账户冻结的请求。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周XX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人民陪审员  赵XX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蒲XX

姚远律师,从业数年,兢兢业业,严于律己。恪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在非诉讼和诉讼法律实务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擅长领域:债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720********3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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