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木制品公司与某网络公司达成家具定制合作。某木制品公司起诉要求某网络公司支付已提货部分货款29万余元、未提货部分货款50万余元,并依据双方微信传输的《合作框架协议》主张仓储费1.8万余元及律师费7万元,要求某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平某承担连带责任。某网络公司反诉主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退货、退税等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合作框架协议》未生效,判决某网络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提取未提货家具,平某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合作框架协议》是否成立并生效,能否作为主张仓储费及律师费的依据;
2. 案涉家具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若存在,责任应如何划分;
3. 某网络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提货部分家具的货款。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通过微信传输《合作框架协议》,但均未加盖公章,协议未生效,某木制品公司主张仓储费及律师费缺乏合同依据。对于已提货部分,某网络公司主张因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损失证据不足,应支付货款2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对于未提货部分,经某鉴定机构鉴定,部分床头板产品的填充海绵及天鹅绒克重未达国家或行业标准,某木制品公司构成违约,其要求支付该部分货款缺乏依据;但床尾凳部分因双方未约定材质标准,某网络公司应支付该部分货款28万余元。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网络公司支付已提货部分货款2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支付未提货部分货款28万余元,平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某木制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及某网络公司反诉请求。
【律师价值】
史正威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对方依据未生效协议主张高额仓储费与律师费的诉求,史律师精准抓住协议未加盖公章的形式瑕疵,成功阻断对方的违约赔偿主张。在质量争议焦点上,史律师巧妙利用司法鉴定意见,将部分产品不达标的事实转化为对方违约的法律依据,成功推翻了一审要求全额支付未提货货款的判决,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债务金额。同时,史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逻辑辩论,有效驳回了对方关于退货、退税等缺乏因果关系的反诉请求,最大程度维护了某网络公司及平某的合法权益。
史正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