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8年12月,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某小区消防系统工程,合同价格278万余元,实行按建筑面积单价包干。2020年5月,案涉工程经各方确认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4月,经某造价公司出具咨询报告,双方盖章确认工程造价为269万余元。合同约定,结算确认完成45天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满2年付3%,满5年付2%。原告按约施工完毕并足额开具发票,但被告仅陆续支付233万余元,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遂委托史正威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35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总价及被告已付款项的准确认定;第二,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3%质保金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第三,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基数及计算标准是否合理。由于被告缺席,法院需结合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造价咨询报告书、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发票及电子回单等证据,依法对欠付工程款数额及利息进行核算与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及查明事实,双方于2021年4月结算完毕,原告于同年6月足额提供发票,被告最迟应于2021年6月23日前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现2年质保期届满,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存在扣除质保金的情形,3%质保金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应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8%。扣除已支付的233万余元,被告尚欠30万余元。被告逾期未付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置业公司支付原告某科技公司欠付工程款30万余元;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1.5万余元(暂计至2023年3月10日,后续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LPR另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被告负担两千余元。
【律师价值】
史正威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能力。在证据组织方面,史律师系统梳理了施工合同、造价报告、验收单及付款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精准核算出欠付工程款数额。在策略制定上,针对被告缺席的情况,史律师提前预判法院审查重点,围绕付款条件成就及利息起算点进行了严密的法律论证。庭审中,史律师逻辑清晰、说理透彻,有效说服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工程款及质保金支付条件成就的核心主张,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胜诉结果。
史正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