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公司(因吸收合并承继原某公司权利义务)与某酒店公司、刘某乙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纠纷。2022年1月,原某公司与刘某乙签订合同,出租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幢1.2万余平方米房屋及车位用于酒店经营,租期一年。后三方签订协议,承租方变更为某酒店公司,刘某乙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履约期间,双方签订疫情租金减免《补充协议》及到期后的《续租协议》。2023年4月,原某公司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腾退。因某酒店公司欠付巨额租金且未及时腾退、迁出注册地址,某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史正威律师等发函催告无果,遂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某酒店公司支付欠付租金273万余元、违约金42万余元、房屋占用费43万余元及地址未迁出违约金17万余元等,并要求刘某乙承担连带责任。某酒店公司则提起反请求,主张合同显失公平、优先承租权受损,要求赔偿装修及经营损失434万余元并退还保证金22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某酒店公司欠付租金、违约金及房屋占用使用费的计算依据与金额;
2. 注册地址未迁出违约金的认定标准;
3. 刘某乙的连带保证责任是否因保证期间经过及主合同变更而免除;
4. 某酒店公司反诉主张的损失赔偿及保证金退还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基于公平原则及疫情减免政策,确认以《补充协议》作为租金计算依据。裁决:1. 某酒店公司支付拖欠租金188万余元及逾期违约金;2. 某酒店公司支付注册地址未迁出占用费(酌减至每日150元);3. 因申请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刘某乙主张权利,且《续租协议》加重债务未经其书面同意,驳回对刘某乙的连带责任请求;同时驳回申请人关于房屋占用使用费及律师费的请求;4. 驳回某酒店公司全部反请求。
【律师价值】
史正威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申请人以“显失公平”“侵犯优先承租权”及“疫情免租”为由的复杂抗辩与高额反诉,史律师精准梳理了合同演变脉络与疫情减免政策的适用边界,有力论证了申请人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证据组织上,通过完整的催告函件、招租公告及财务凭证形成闭环,成功击破对方关于装修损失及优先承租权受损的虚假主张,最终促使仲裁庭驳回对方全部反请求,并支持了核心租金债权,最大程度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史正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