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某农业发展公司将某养殖项目氧化塘改造工程发包给某环保科技公司。同年,某环保科技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某环境建设公司,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经补充协议将总价包干金额调整为380万元。2022年9月,某环保科技公司(后更名为某数字科技公司)向原告发送结算定案表,确认造价为380万元。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并提交结算文件,但被告仅支付259万余元,剩余108万余元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数字科技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要求某环境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农业发展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的认定;二是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予支持;三是某环境科技公司、某农业发展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或相应责任。
针对造价,某数字科技公司主张按单方审计的359万余元结算,并主张扣除9.6万余元履约保证金;针对利息,其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针对连带责任,原告主张某环境科技公司与某数字科技公司存在混同,且某农业发展公司存在违法分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某数字科技公司发送的结算定案表已确认造价为380万元,且起诉前未提异议,故认定工程定案造价为380万元。扣除已付款及3%质保金,某数字科技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108万余元。因原告未开具发票,依约不支持逾期利息。原告主张公司混同及违法分包缺乏证据,不予支持某环境科技公司及某农业发展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最终法院判决:某数字科技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08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千余元由某数字科技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史正威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上,精准锁定对方发送的《对下结算定案表》及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推翻对方单方作出的低额审计结果,确立了380万元的结算依据。其次,在庭审应对中,针对对方提出的发票抗辩及公司混同主张,客观评估诉讼风险,合理调整诉讼预期,确保核心工程款诉求得到法院全额支持。史律师通过严密的逻辑与精准的举证,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史正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