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江某于2022年2月24日进入被申请人某公司处工作,职务为司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2022年3月22日14时许,江某在从事挖机作业时因操作不慎导致右手大拇指骨折。事后,江某向某公司主张工伤权利,某公司虽通过微信发送《工伤认定申请书》模板,但以未缴纳工伤保险为由未向有关部门申报。江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委托史正威律师代理本案。史正威律师介入后,详细梳理案情,指出江某并非某公司员工,其报酬由案外人杨某丁个人支付,且江某不受某公司管理,双方不存在人身与财产上的隶属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微信截图、工资结算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试图证明某公司认可其员工身份及工伤事实。
被申请人则抗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史正威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第一,江某的报酬并非由某公司发放,而是由案外人杨某丁个人通过微信支付;第二,江某不接受某公司的管理,双方无隶属关系;第三,江某驾驶的车辆及运输的支撑梁材料均不属于某公司;第四,江某发生事故的某料厂系案外人杨某丁、杜某乙、朱某丙三人合伙开办,江某系杨某丁个人雇佣。某公司提交的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等证据,充分证明了江某与某公司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及事实基础。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虽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工伤认定申请系打印件无原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且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其接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工作任务以及由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因此,申请人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庭采信了被申请人及史正威律师的抗辩意见,最终裁决驳回申请人江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某公司在本案中取得全面胜诉。
【律师价值】
史正威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申请人试图通过瑕疵证据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史律师迅速厘清事实,精准锁定“主体不适格”的核心抗辩策略。在证据组织上,史律师巧妙引入案外人合伙协议及支付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链,彻底切断申请人与某公司间的人身及财产隶属关系。庭审中,史律师逻辑严密、质证有力,成功说服仲裁庭采信我方意见,最终帮企业驳回对方全部请求,有效规避了工伤赔偿风险,切实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
史正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