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刘某甲与袁某乙系夫妻,袁某乙户籍在某村民小组。2012年7月,刘某甲将户口从某省某县迁入某村民小组时签署承诺书,承诺仅挂靠户口,放弃享受该组一切集体经济利益。2014年,刘某甲取得某合作社股东资格。2022年,某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征用。2023年1月,该小组按人均25万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但以村民会议决定及刘某甲曾签署承诺书为由,拒绝向其分配。刘某甲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村民小组支付25万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某村民小组辩称,刘某甲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户口迁入时家庭户主代表全家承诺不参与任何权利分配。且村民会议决定外嫁女儿享受半个人口待遇,刘某甲家庭长期按此执行未提异议。原告提交户口本、股权登记等证据;被告提交村民会议决定、历年资金分配表、承诺书、村委会情况说明及证人证言等。法院结合证人证言,确认原告签署承诺书的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甲是否具备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有权参与分配;刘某甲在户口迁入时签署的放弃享受集体经济利益的承诺书是否合法有效,某村民小组能否据此拒绝分配征地补偿款。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甲虽具有某合作社股东资格,理应得到分配,但其当初将户口迁入时承诺仅挂靠户口、不享受集体经济利益,该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对刘某甲具有拘束力。因此,对刘某甲主张分配案涉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某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五百余元由刘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史正威律师作为某村民小组的代理人,在本案中发挥了核心作用。首先,精准梳理证据链条,组织村民会议决定、历年分配表、承诺书及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体系,证明原告仅为空挂户口且自愿放弃集体利益。其次,在庭审中有效应对原告对承诺书真实性的质疑,通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及提交村民集体签名说明,成功补强证据效力,促使法院采信承诺书。最后,准确界定村民自治与法律规定的边界,主张原告受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约束,最终帮助某村民小组胜诉,有效维护了村集体及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
史正威律师